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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部证券及6名责任人收警示函 发布研报内控不健全等
来源:中国经济网      时间:2023-07-03 16:18:37

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3日讯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《关于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、刘庆海、赵聪、穆启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》及《关于对许光辉、雒雅梅、杨敬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》。

决定书显示,经查,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“西部证券”,002673.SZ)存在如下问题:一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内控机制不健全,个别调研未履行事先审批程序,销售人员参与研报分析师考核,合规管理未覆盖专家咨询服务的主要业务环节;研报质控审核把关不严格,部分研究报告存在估值预测不合理、结论不审慎的情况。

二是员工任职及代履职考察、投资及兼职行为管理、注册使用自媒体账号的内控机制不健全、管理不到位,存在聘任离任未满6个月的投资经理从事投资相关业务,高管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在营利性机构兼职、持有股权投资管理类公司股权,证券分析师注册使用发布研究观点的自媒体账号未备案,未及时报备高管人员任免职、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的情况。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陕西证监局指出,以上问题违反了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66号)第三条,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》(证监会公告〔2020〕20号)第三条、第六条、第十条,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95号)第十一条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、第三十一条第一款、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五条、第四十一条第一款、第四十八条规定。

刘庆海、赵聪、穆启国作为时任西部证券首席战略与人力资源官、人力资源部负责人、研究发展中心负责人,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,违反了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第九条、第十条第一款规定。

根据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、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、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》第二十二条规定,陕西证监局决定对西部证券、刘庆海、赵聪、穆启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

此外,由许光辉、雒雅梅、杨敬梅署名制作的相关证券研究报告存在研究方法不审慎、部分假设缺乏合理论证、部分结论依据不充分等问题,违反了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》(证监会公告〔2020〕20号)第九条规定。根据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,陕西证监局决定对许光辉、雒雅梅、杨敬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
中证协官网显示,刘庆海于2019年6月26日在西部证券登记为一般证券业务;赵聪于2011年1月5日在西部证券登记为证券投资咨询(投资顾问);穆启国于2017年5月16日在西部证券登记为证券投资咨询(分析师)。目前,三人的登记状态均为正常。

此外,许光辉于2018年8月18日在西部证券登记为证券投资咨询(分析师),目前的登记状态为离职注销,注销日期为2023年1月18日;雒雅梅于2018年8月18日在西部证券登记为证券投资咨询(分析师),目前的登记状态为正常;杨敬梅于2018年2月17日在西部证券登记为证券投资咨询(分析师),目前的登记状态为正常。

以下为原文:

关于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、刘庆海、赵聪、穆启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
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、刘庆海、赵聪、穆启国:

经查,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:一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内控机制不健全,个别调研未履行事先审批程序,销售人员参与研报分析师考核,合规管理未覆盖专家咨询服务的主要业务环节;研报质控审核把关不严格,部分研究报告存在估值预测不合理、结论不审慎的情况。二是员工任职及代履职考察、投资及兼职行为管理、注册使用自媒体账号的内控机制不健全、管理不到位,存在聘任离任未满6个月的投资经理从事投资相关业务,高管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在营利性机构兼职、持有股权投资管理类公司股权,证券分析师注册使用发布研究观点的自媒体账号未备案,未及时报备高管人员任免职、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的情况。以上问题违反了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66号)第三条,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》(证监会公告〔2020〕20号)第三条、第六条、第十条,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95号)第十一条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、第三十一条第一款、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五条、第四十一条第一款、第四十八条规定。

刘庆海、赵聪、穆启国作为时任西部证券首席战略与人力资源官、人力资源部负责人、研究发展中心负责人,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,违反了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第九条、第十条第一款规定。

根据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、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、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》第二十二条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、刘庆海、赵聪、穆启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
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2023年6月25日

关于对许光辉、雒雅梅、杨敬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
许光辉、雒雅梅、杨敬梅:

经查,由许光辉、雒雅梅、杨敬梅署名制作的相关证券研究报告存在研究方法不审慎、部分假设缺乏合理论证、部分结论依据不充分等问题,违反了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》(证监会公告〔2020〕20号)第九条规定。根据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2023年6月2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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